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原則
1.為規范和加強陜旅集團公司公務用車(以下簡稱公車)的運行管理,按照中央關于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本著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又能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的原則,參照《陜西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陜車改發〔2015〕1號),結合集團企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旨在通過車改,實現交通費用節約、公務出行便捷、車輛管理規范有效,形成符合企情的新型公車制度。
3.陜旅集團全系統推行公車改革。改革公車實物供給模式,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并適度補貼交通費用。
4.公車指因保障經營和業務等需要配備的、總部及各級下屬各企業的工作用車,分為轎車型公車和商務型公車。
(1)集團下屬二級、三級企業的轎車型公車數量須嚴格控制,各企業不得擅自增加公車數量。原則上,集團下屬企業只配備一臺轎車型公車,并不得供領導專用。目前,有多臺轎車型公車的企業不得再購買新車,舊車全部報廢后才可購車。
(2)集團系統商務型公車按《關于集團系統商務及工程現場用車配備的有關規定》(陜旅集團辦字[2015]27號)文件執行。
5.退休、離任或調離集團系統的人員配備的公車,按省國資委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范圍及要求
1.集團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公車改革按照省政府、省國資委有關規定執行。提倡車改,自愿參與。
2.集團公司董事會秘書、總經理助理及其他享受總助待遇人員要求進行車改。
(1)截至目前未配備公車的,不再配備公車,一律按本辦法之規定,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2)對于已經配備公車的,一是退回公車,參與車改,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二是不參加公車改革的,繼續使用公車,但不得配備專職司機,不得享受公務交通補貼。車輛報廢或工作變動時,按本規定辦。
3.集團公司總部中層(正、副職)全部實行車改,即不再配備公車,享受公務交通補貼。
4.集團公司所屬二級企業、三級企業的班子成員參(按)照此辦法實行,取消一般公務用車。
5.原延安公司、西安公司、西咸公司的班子成員已經車改的,按原各企業車改規定領取購車補貼,直到領完為止(包括工作調動的班子成員,但不包括已離開陜旅集團系統的人員)。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按本規定執行。
新調入以上三家企業的、未進行車改的班子成員,不再執行購車補貼,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按本規定執行。
6.賓館類企業、博凱置業公司等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所需的車輛(含轎車型公車、商務型公車)可保留。
第三條 改革方式
對列入以上參改范圍的集團系統管理人員實行公務交通補貼,自行選擇公務出行方式,在常駐地公務出行時,不再另行報銷公務交通費用。跨區域公務活動按照差旅費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公務交通補貼標準
第四條 按照節約成本、保證公務、便于操作的原則,合理確定各職級人員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具體為:集團公司副職負責人每人每月1700元,總經理助理級每人每月1400元,總部部門正職每人每月1240元,總部部門副職每人每月1150元。
第五條 公務交通補貼不列入企業負責人年薪范疇,納入年度財務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按月發放。
第六條 參與車改的集團公司管理人員如有任職變動,自次月起,公務交通補貼隨之相應調整。
第七條 根據社會出行成本的變化,按照中省有關要求,集團公司辦公室將適時提請集團公司黨政聯席會適度調整公務交通補貼標準。
第八條 內退人員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第九條 病假、產假、事假、探親假等連續請假半個月(含)以上的,當月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年休假期間,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第三章 車改后公車的使用管理
第十條 車改后保留的車輛,實行統一管理。總部和各企業都必須進一步完善公車使用管理程序,確保每輛公車每次公務出行的信息有據可查。
第十一條 總部及各企業可以通過租賃方式保障非經常性的公車使用需求。如遇集體活動或前往外地,可采取公車派遣方式。
第十二條 非參改人員的公務交通方式,在辦理重要、緊急事務時,可采取公車派遣;在辦理一般事務時,原則上采用社會化方式。
第四章 公車購置
第十三條 集團下屬企業正職負責人的公車、企業保障經營和業務需要的轎車型公車的購置及更換,排氣量原則上控制在1.8升(含)以下,價格在18萬元以內。
第十四條 集團下屬企業購買或更換配備轎車型公車,須報集團公司審核批準。
第五章 公車的處置
第十五條 公車的處置指集團系統公車制度改革涉及的應當核減取消的公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集中統一、規范透明、杜絕浪費的原則,根據省國資委有關國有資產轉讓規定,采取公開評估拍賣的方式進行公車處置。
集團總部的車輛處置工作由集團辦公室、財務與資本運營部、監察室按照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由集團辦公室負責解釋。